“无逮捕必要”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,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涉嫌犯罪,可能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独立运用附加刑,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但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时,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。
“无逮捕必要”作为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的依据之一,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区。一是片面强调逮捕的作用,认为只有逮捕才能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,进而导致逮捕权的滥用。二是不愿冒风险,由于有无逮捕必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客观标准,在实际运用中全凭检察官的主观判断,因担心作出“无逮捕必要”决定后发生犯罪嫌疑人外逃或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形,很多检察官不愿作出“无逮捕必要”的决定。笔者认为,要解决上述问题,有必要建立“无逮捕必要”制度,对符合“无逮捕必要”不捕条件的案件进行规范。
对“无逮捕必要”进行规范,首先可以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,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。如对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的初犯、偶犯、青少年犯、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自首、立功表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作出“无逮捕必要”不批捕决定,可以促其悔过自新。其次是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,防止交叉感染。恰当运用“无逮捕必要”可以促使从犯、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,检举揭发他人罪行,同时可以防止看守所复杂环境引起的交叉感染。三是有利于保持司法统一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由于有不少批捕案件判处了缓刑甚至单处罚金,给人们以“前捕后放”的印象,以及犯罪事实、情节相差无几的同类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的情况,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。因此,建立“无逮捕必要”制度,规范执法行为,也是树立司法机关威信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。